10月9日消息,據媒體報道,王女士在某網約車平臺約車,司機趙師傅接單。然而直到8點46分,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車。
趙師傅一聽航班起飛時間是9點30分,便一路加速,最終在9點06分到達了機場,但王女士最終還是誤了機,只好改簽了當日10點30分的航班,由此產生改簽及其他稅費共計958元。
事后,王女士將趙師傅、出租車公司和網約車平臺一并訴至法院,要求退還打車費并賠償誤工費和改簽費。
法院審理認為,趙師傅未故意耽誤王女士行程的行為,據此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。王女士不服,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律師指出,如果趙師傅存在違約行為,導致王女士的飛機延誤,王女士因此產生的改簽費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費用,就屬于直接損失,可以獲得賠償。
但是本案中,司機在接單時無法預見到,不存在故意耽誤王女士行程的行為,不能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。
(舉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