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一起涉及巨額資金的炒股糾紛案件在法院審理結束,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。原告鄧某,一位60后女性,曾出資800萬元委托80后男子尚某進行股票交易,并簽訂了保底協(xié)議。尚某承諾,若虧損將補足800萬元,并在盈利時五五分成。然而,最終鄧某損失了267萬元,且發(fā)現(xiàn)尚某并無證券從業(yè)資格。
法院審理后判決尚某和實際操盤的90后男子孫某連帶賠償鄧某損失120萬余元。案件中,法院認為保底條款因違反市場規(guī)律和公平原則而無效,但《托管協(xié)議》整體有效。孫某出具的400萬元欠條因缺乏實際借款事實,法院不予認定其效力。責任劃分方面,法院認為尚某和孫某作為受托方應承擔主要責任,而鄧某作為委托人也存在一定過錯,應承擔40%的責任,二被告承擔60%的責任。
鄧某的損失計算基于800萬元初始資金減去合同解除日的賬戶總資產,法院推算出損失為2014874.96元。原告主張的267萬余元損失計算方法未獲法院支持。關于被告提出的向原告轉賬245萬元,法院認為這是被告在理財過程中的自由處分,不另行扣除。原告主張的資金占用費因缺乏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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