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發(fā)布限制消費令,優(yōu)信二手車CFO被法院限制消費,該限制消費令限制對象是優(yōu)信二手車CFO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真。
優(yōu)信二手車CFO為什么被限制消費
限制消費令稱,因優(yōu)舫(北京)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案執(zhí)行申請人唐博申請執(zhí)行單位勞動爭議、人事爭議一案,因單位未按執(zhí)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,故限制該公司主要負責人、法定代表人曾真不得實施高消費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。
什么是限制消費令
限制高消費令是對拒不執(zhí)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“老賴”,采取“限制高消費”的嚴厲措施。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,可見最高法院破解“執(zhí)行難”的決心和力度。
限制消費令有哪些影響
一、對自然人的限制。
1、不得乘坐飛機、豪華客船、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;
2、不得在星級賓館、酒樓、酒吧、歌舞廳、夜總會、桑拿浴室、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;
3、不得購置高檔商品、大額生活用品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;
4、不得購買、新建、擴建、裝修房屋;不得出外旅游、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;
5、不得出國出境;
6、不得對外投資(包括開辦公司、購買股票債券等)。只能保留按政府規(guī)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,其他均屬被執(zhí)行財產范疇。
7、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。
二、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的限制。
1、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、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;
2、不得以公款在賓館、飯店、酒樓、歌舞廳、西餐廳、夜總會、桑拿浴室、健身房、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,也不得批準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;
3、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、火車臥鋪、飛機、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;
4、不得出國出境;
5、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(fā)放獎金和分配紅利;
6、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,并隨時接受審計。
(舉報)